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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5月26日,原告丁某在被告闫某处购置奥迪Q5汽车一辆,支付价款87000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一份,被告闫某保证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押权,享有转押的权利。转押时向原告丁某付车辆相关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并保证该车辆系车辆所有人抵押的,今后不会变质为盗抢、诈骗车辆。2023年9月8日,案涉车辆被异地法院查扣执行。现原、被告就购车款的退还问题发生争执,引起本案诉讼。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合意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的形式进行车辆买卖的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车辆系抵押车辆,并未涤除抵押权,被告在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亦未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其对案涉车辆进行转让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售给原告,构成无权处分,但该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购买车辆时已明知拟购买的车辆处于抵押状态,该情形被告已如实告知,签订的《车辆转抵押协议》亦明确载明,该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却仍然要购买且其支付的价款显著低于市场价位,视为其自愿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被告对案涉车辆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现原告以案涉车辆被法院扣押,其购车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其更换轮胎、电瓶的费用及车辆保养费,但被告已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不存在迟延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原告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且其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达两年之久,本案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其更换轮胎、电瓶的费用及车辆保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抵押车辆虽价格低廉,但存在很多购买风险。一旦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被盗抢等,买受人就会面临钱车两空的情况。因此,买受人在购买前需认真了解抵押车的有关内容,尽到交易审慎义务。明知购买车辆系抵押车且无法协助过户的重要事实,不存在故意隐瞒权利瑕疵的情形,不可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车辆的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故若明知是抵押物仍然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即使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也务必要留存充足证据,避免发生钱车两空的情形,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供稿:田姗姗 胡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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